一、文件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7月14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0日批准,2021年11月30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以来,对南宁市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起到了重要和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 号)、《南宁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司通〔2023〕93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有必要制定《〈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本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通过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及南宁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
三、主要内容
根据《条例》“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混凝土(含沥青混凝土、砂浆,下同)企业、机制砂企业和预拌混凝土运输搅拌车辆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定,《条例》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2项,按照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4个裁量阶次,共制定了8条裁量基准。具体内容详见《〈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四、解读部门和ag旗舰厅的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ag旗舰厅的联系方式:政策法规科,电话:5530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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